1.配額申請
到台工作的移工皆須事前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核配名額後,與雇主簽訂勞動契約及取得工作簽證(VISA)後始得合法入境台灣並取得工作居留證 。
2.勞動契約
移工的勞動契約有效期為3年;家庭類月薪不得少於台幣NT$17,000元,且雇主必須免費提供住宿及膳食; 製造業月薪不得少於台幣NT$20,008元,膳宿費由雙方協議訂之。 移工在台工作滿3年後離境得再申請二度來台,因此一名外傭在台工作期限最長可達14年。
3.機票
合約為期三年,完成合約時雇主須支付外一張單程機票返回原居地。若是中途解約,其回程機票費由移工自行負擔。雇主因不可抗拒之原因 (如:被照顧人死亡、經濟狀況不佳、移民等)導致合約終止時,移工可留台申請轉換另一位僱主,否則其遣返原居地之機票費亦由雇主負擔。
4.工作時間
製造業勞工其工作時間依公司規定,但不得違反勞基法規定。家庭類僱傭契約上並無明列移工的工作時間,但雇主應合理地提供移工足夠的作息時間及每天8小時的睡眠。
5.小心選擇仲介公司
部份仲介公司或是跑單幫者以超低價收費吸引雇主,很多時候這類公司或個人都不能提供良好的服務,或沒有對移工實施任何訓練。有保障的仲介公司應收取合理的介紹費用, 同時應對移工提供家事、護理等訓練。
6.移工可享有的假期
移工每星期應有一天的假期,另外當工作滿一年後續約一年時可享有特別休假7天;若移工因病請假,雇主應給予病假,一年不得超過30天,其薪資折半發給。
7.移工保險問題
移工抵台後,家庭類雇主必須協助移工加入全民健保並購買意外傷亡保險;製造業則需加入勞保、健保及意外傷亡保險。全民健保保費由移工自行負擔30﹪, 其餘由雇主負擔。勞保依比例分攤,意外險保費部分則由雇主全額負擔。依契約規定,合約期間內,雇主須負責移工因工受傷及其個人工作安危,若移工於假日外出時, 雇主最好先與移工協議於指定時間內回家或返回宿舍。
8.切忌聘用非法兼職移工
部份非法逃逸移工以兼職形式打工,薪資漫天索價。依目前台灣法律規定:移工逃逸兼職是非法的,移工及雇主都必須面對法律制裁, 聘僱非法移工最高將處以七十五萬罰鍰甚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更重要的是:若有任何的糾紛(如偷竊、盜撥國際電話等),雇主將可能面臨求償無門之窘境。
9.定期體檢
為保障國人健康,衛生署規定所有來台移工皆須定期接受全身健康檢查,合格者始得入境台灣並核發工作居留證:目前政府規定入境3日內須做第一次健康檢查, 爾後第每六、十八、三十個月需至衛生署規定之醫院辦理定期體檢,體檢費用由移工自行負擔。【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實施】
10.政府規定:政府規費
依政府規定 : 雇主聘僱移工來台入境後需定期繳納就業安定基金。
註: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「移工」,不再稱「外勞」,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。

移工加入全民健保

加退保申請

1. 依據就業服務法、勞動基準法及聘僱契約之規定,雇主應幫移工投保意外保險及住院醫療險。
2. 加保-以入境日為投保起始日。(初次申請需一併填寫加保申報表及IC卡申請表)
3. 退保-以退保原因生效日為退保日期。(如離境日、轉出日或逃跑日期)
4. 該項手續於移工入境時,由雇主填寫委託書交由本公司代為辦理即可,一般而言,健保局於移工入境二個月之作業時間將移工之健保IC卡直接寄至雇主之處所, 雇主於二個月後仍無收到時請致電健保局或本公司洽詢。

費用

1. 算進不算出-加保算入境當月整月份費用,退保不計退保當月健保費。
2. 逾期繳費會有滯納金,請雇主按時繳費。
3. 門診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由移工自行繳納。

健保IC卡

1. 初次申辦免費
2. 離境時不需繳回,如再次入境可持原卡使用;如再次入境而原卡遺失,需付200元申請補發。
3. 遺失、資料變更、毀損,申請補發需付200元工本費。
4. 補發申請如需現場領卡,需攜帶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証件正本。或可至郵局申請補發檢附相片一張及200元即可。

IC卡保存注意事項:

1. 妥善保存健保IC卡,晶片表面請勿刮、戳、折或置於高溫或具腐蝕性的環境中。
2. 晶片表面如有氧化現象,造成資料讀取困難,可以橡皮擦輕拭。
3. 置於皮夾內時,儘量避免長時間放於後褲袋內,以免坐折卡片。

具健保身分但未取得IC卡時,需就醫可以參考以下方式:

1. 至醫療單位填寫例外就醫名冊。(需加附投保申報表影本,或IC卡補發繳費證明)
2. 7日內可取得IC卡者,可先押單,於7日內補繳IC卡並向醫療單位申請退費。
3. 無法於7日內取得IC卡者,請保留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表,於6個月內,向醫院所在地之轄區分局申請退費。

移工加入意外險

1. 依據就業服務法、勞動基準法及聘僱契約之規定,雇主應協助移工投保意外保險。
2. 因目前台灣之全民健保為醫療保險,意外死亡是不納入理賠範圍的,因此雇主額外幫移工投保意外險正可規避風險。
3. 該意外險投保期間為一年。
4. 投保意外險額度為NT$300,000,一年之保費約為NT$1,000元。

一般規定

1. 依據勞動契約規定,移工工作七天中有一天為休假日。
2. 國定假日雇主無須額外給付加班費。
3. 家庭類移工於休假日不外出休假且工作時,雇主應給付加班費。製造業移工加班費則依勞基法規定。
4. 移工如欲請假外出,應填具請假單,經雇主同意簽名後始得外出;製造業移工則公司規定辦理。
5. 移工外出休假時,應告知雇主去處,且於約定時間前返回雇主家;製造業移工則公司規定辦理。
6. 移工有事欲請假回國,應於事前二週告知雇主並經雇主同意,且應自行負擔其所衍生之任何費用。
7.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,移工每年病假不得超過三十天。
8. 一般而言,移工休假日為星期日,惟雇主若有特殊情況亦可調整休假日,移工不得有異議。

特別休假

1. 移工在台工作滿一年且經展延者,雇主應給予七天之特別休假。
2. 移工如欲利用特別休假回國探親,則其來回機票及衍生費用由移工自行負擔。
3. 若移工於特別休假期間不返國探親,則不得在台外出連休七天假。
4. 特別休假期間雇主仍應給付移工薪資;移工於特別休假期間不返國探親,則 雇主應額外給付七天之加班費。

返鄉休假規定

1. 移工於聘僱期間內欲返鄉,應於兩週前向雇主請假(緊急狀況者除外),雇主准假後使得為之。
2. 移工返鄉離境前應至相關單位辦理程序相關手續(由本公司代辦),未辦理者將不得再入境。
3. 移工返鄉休假之機票款及其衍生之相關費用由移工自行負擔。
4. 移工返鄉探親時不得要求雇主先行退還預扣稅款。

移工工作期滿返鄉

1. 移工工作期滿離境前,應先至稅務機關辦理完稅使得離境。
2. 移工工作期滿離境前,雇主應將存款結清,交付移工。
3. 家庭類移工工作期滿離境前,雇主應先行至電信局查詢有關國際電話費之費用,以免移工回國後追討無門。
4. 行李超重費由移工自行負擔。

一、關心(Concern)

移工初到台灣,對於環境完全陌生,心中充滿著恐懼,此時雇主的角色及態度對她們而言是相當重要的,移工為了改善家庭經濟狀況,離鄉背井遠赴他鄉工作, 在精神上的調適是雇主必須重視的,適度的關心不但可拉近僱傭間的關係,更能協助移工提早適應異鄉的生活,在工作上能早一點進入狀況, 而且對移工的多一層認識這何嘗不是對雇主有多一份的保障。

二、尊重(Respect)

我們相信每個人都需要別人的尊重,當移工作錯事情時,雇主如果用委婉的口氣來取代大聲責罵,僱傭間的關係必定能更和諧, 有時雇主情緒上非理性的責備是相當令移工感到難堪傷心的。開除、遣送對移工而言都是相當嚴厲的指責,雇主應該避免使用類似的字眼來管理移工。

三、讚美(Praise)

適當的讚美也是拉近僱傭雙方關係的良方之一;家務的繁瑣與工廠內勞力性的工作需要的是耐心,移工長時間從事重覆性的家務工作, 與工廠勞力性工作與外界人事物的互動是相當薄弱的,雇主與其家人或台籍員工、主管成為與其最親近的人,因此雇主或主管的讚美對移工們來說是勤奮工作的重要動力之一。

四、融洽(Harmonic)

家庭類移工與雇主間日夜朝夕的相處,如果雇主不能把移工當作是家庭成員的一份子,在相處上總家庭類家裡多了一個外人而感到不自在; 家庭聚會上餐館時,順便帶移工一塊去;農曆年吃年夜飯時,一同邀移工上桌吃圍爐;移工生日時訂個小蛋糕,與小朋友一起替移工慶祝; 雇主小小的心意,對移工而言可是會大大的感動喔!
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:移工僅能依勞動契約載明之工作內容從事勞務工作, 因此移工為其他雇主工作或替僱主從事許可範圍以外的工作,均屬違法。
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: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五年內再違反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並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。
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: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經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,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。
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:移工僅能依勞動契約載明之工作內容從事勞務工作,因此移工為其他雇主工作或替僱主從事許可範圍以外的工作,均屬違法。
由於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有關家務部份之分野較難分辨,故應依勞動部之公告處理之:
1. 按家庭看護工之開放引進,主要幫助有重度殘障、癱瘓中風或重大病患之家庭「照顧此類親屬涉」,即其監護範圍主要係在「照顧」重病受看護人, 若為照顧重病受看護人所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工作,例如:為受看護人在許可工作地點調理膳食、餵食受看護人、洗滌衣物、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,自可視為原許可看護工作之範圍。
2. 家庭幫傭之主要工作為「料理家務」,如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屬於共同居住生活所必須處理之家務,例如:在許可工作地為雇主清洗個人家用車、清理、洗濯、保持室內外整潔、縫紉、烹飪三餐、採購食物、 看顧幼童、、、等,而不涉及營利性質者,自可視為原許可家庭幫傭之範圍。
3. 綜上所述,因看護工作及幫傭料理家務工作繁瑣,本局尚難就各種工作狀況一一詳述,原則上需視具體個案,如與原許可之工作相關連且不涉及營利性質者,基於社會相當性, 自可視為原許可工作之延伸,而為許可工作之範圍。